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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

第33类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制饮料用酒精制剂。

【注释】

  第三十三类主要包括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的原汁和浓缩汁。
  本类尤其包括:
  ——葡萄酒,加烈葡萄酒;
  ——含酒精的苹果酒和梨酒;
  ——烈酒,利口酒;
  ——酒精饮料原汁,果酒(含酒精),苦味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饮料(第五类)﹔
  ——无酒精饮料(第三十二类);
  ——啤酒(第三十二类);
  ——制作酒精饮料用无酒精混合物,例如:软饮料,苏打水(第三十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