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咨询电话:020-81534108

简体中文

2025年最新版商标注册用

《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

第34类

烟草和烟草代用品;香烟和雪茄;电子烟和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烟具;火柴。

【注释】

  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
  本类尤其包括:
  ——非医用烟草代用品;
  ——用于电子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香精油除外);
  ——烟用草本植物;
  ——鼻烟;
  ——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例如:吸烟用打火机,烟灰缸,烟草罐,鼻烟壶,雪茄保润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
  ——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第九类);
  ——汽车用烟灰缸(第十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