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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

第38类

电信服务。

【注释】

  第三十八类主要包括允许至少一方与另一方通信的服务,以及用于播放和传输数据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数字文件和电子邮件的传送;
  ——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播放;
  ——视频点播传输;
  ——提供互联网聊天室和在线论坛;
  ——电话和语音邮件服务;
  ——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无线电广告(第三十五类);
  ——电话市场营销服务(第三十五类) ;
  ——通信活动中可能包含的内容或主题,例如: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第九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第三十五类),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第四十一类);
  ——通过电信连接进行的服务,例如:可下载数字音乐的在线零售服务(第三十五类),网上银行(第三十六类);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第四十一类);
  ——电信技术咨询(第四十二类);
  ——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第四十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