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2.欧洲专利是统一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
3.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
4.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个人名义
申请文件
发明人/申请人姓名和地址
优先权副本及译文

公司名义
申请文件
发明人/申请人姓名和地址
优先权副本及译文
EPO包括哪些成员国?
EPO缔约国仅有38个国家,数量虽少但却覆盖了欧洲大部分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里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
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只能同时指定。
延伸国(2个国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黑山。
生效国(2个国家)“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